凡事總有第一次。這一次,我當了證人。

昨天晚上開四樓信箱(註一),赫然發現一封由台北地方法院寄給我的信函,打開後居然是一張傳票,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」斗大的標題,看了不禁毛骨悚然,媽呀,我是招誰惹誰了?收到這種地方的信,奇蒙子都不太好。而且一看,應到日期居然就是隔天(五月二十一日),還好我及時開了信箱,不然沒去還會被罰呢。

剛開始還懷疑這是不是詐騙花招的一種,不過傳票上有案號,有檢察官書記官的印章,有地檢署的印章,看起來不像假的。在這種手足無措的時刻,最需要的就是問到懂法律的人。想到驊展(註二)有說過認識律師朋友,馬上撥電話過去,才正說著他懂法律的朋友居然就在身邊,他要我先打總機電話過去轉書記官,確認是否有這個案號,如果有我就必須去一趟,反過來說,如果沒有那就是騙人的。

想想再打個電話給樓上的表姊夫,問他是不是有關我們正在進行的另外一件訴訟案,不過確定不是,重點是我們那是「民事」,這張傳票上面可是「刑事」,比較屬於是警方主動偵查的那種…媽呀感覺有點恐怖。上面寫的被告我又不認識,幹麻要傳我呢?到底是什麼事情呢?

腦中浮起許多畫面,不免是法院出庭,還有什麼陪審團,有律師的那種電影開庭場景,而證人我的口供,決定了某一方的輸贏…喔…(想太多)

早上起床,打了電話確認一切之後,就等著下午要去地檢署,感謝驊展陪我們一起去,不然開庭的時候只能我一個人進場,兩個小孩還得有人在外面顧著。到了地方法院,還沒進門就感到一股「殺氣」,裡面進出的人看起來怎麼都牛鬼蛇神般,而且大家都很嚴肅,氣氛非常的詭異…

經過法警的指示,我們到了三樓第十偵查庭,感覺有點像醫院,門口有燈號顯示進度,只不過去看病我還知道自己哪兒有問題,來這兒我可是金剛摸不著頭腦。我們在門外看著其他人,大家都是很肅殺的神情,我們這種帶小孩嬉鬧,走溫馨和樂派的感覺,在此顯得有點格格不入…丁小寶才呆了三分鐘不到,就說:「我想走了耶…」

很準時的三點就傳我進去,在場的只有檢察官、書記官,跟我,還有一位進進出出的警察。原來是有人控告一個王八蛋,侵占太平洋溫泉會館的禮券,因為我之前有使用過,所以傳我來問看看。

問了幾句之後,發現我對於案情好像沒什麼幫助,就叫我填了一張單子,還說我可以去領錢,前後不過五分鐘,就叫我走人了。臨走前,我說:「這張傳票寄到舊的的地址去,我差點沒收到呢。」「喔…我們是從太平洋那邊,查到妳手機的電話,然後再從手機查到妳的地址…」檢察官說,對喔,PHS我可忘記去改地址了…「那下次要記得寄到新的地址喔,不然我就收不到了。」我說,「我們不會再傳妳了…」檢察官說。ㄟ…再多傳幾次沒關係嘛,來有錢可以領呢…

去樓下領所謂的「證人日費」,五百三十元…來回計程車就花了兩百,之後我們去了春水堂(註三),叫了三百,就這樣把他給花光了。不過,重點是,沒事就好。


註一:因為已經搬上五樓半年多了,該改地址也早改好了,所以很少檢查四樓的信箱,這又因為四樓還沒租出去,所以我們還有鑰匙可以開

註二:請參考不久前的「賺大錢」篇

註三:今天丁小寶起床後左眼竟然腫起來,還是去看醫生比較妥當,因此結束之後就直奔南京東路上的瑞光眼科,剛好隔壁就是春水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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